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合同签订了,房东却不卖了?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闫杨 发表时间:〖 2016/8/22 浏览人数:〖 244362

    随着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育政策的进一步放开,房屋需求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而对某些购房者来说,若碰上房东突然不愿卖了,那该怎么办? 2016年7月1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3月27日,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付款方式、房屋交易、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000元。事后,被告却反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无奈便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返还已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
    对于此案,百姓们也许最关心的是被告到底该给原告多少钱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款,原告方可以选择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主张违约金,在此案中,原告选择适用的是违约金条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先确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会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进行调整,并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定金10000元。若原告选择定金条款,则会得到双倍返还的定金20000元。而在此案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实际上,原告为了购买该房产生了中介费、律师费、以及交通费等其他损失。对此,笔者认为,若是这些损失确实存在,原告在诉讼时可以主张并尽可能的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结合以上案例,笔者认为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可以参照以下几点意见。第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较高的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款的20%。第二,约定违约金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结合自身的损失,请求法院适当的增加。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第三,一方违约确实给受害方带来一定损失的,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提交尽可能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第四,合同签订的同时及时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手续。如果符合预告登记的条件,双方可以采取预告登记的方式保障权利。
    在这个案件中,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汪某某和王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达成协议,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26000元,调解结果不仅让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而且也有效的维护了原告自身合法权益,降低违约损失。(芜湖经开区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条理清晰, 观点新颖
本文作者权利: 可申请二等奖以上证书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奚梦瑶,真能一摔成名么?
文明之浅思
这不公平
他的“ 认为”造成损失不可回
“执行”无处不在
案件落幕,锦旗犹存
职工档案何去何从?
上一条信息:本案应由谁向原告返还货款? 下一条信息:结伙演戏相亲骗彩礼被判刑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万企微信 IDC主机测评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MSDN系统 TOP图标库 六百号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