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通俗的讲就是业主聘请的“管家”,时下,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成了与人民群众最密切相关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那么为什么业主和“管家”之间会产生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先为大家介绍一则我院办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我市某小区物业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后因故该物业公司发布公告退出小区,自动撤管。于是,该小区居民自发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可是经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该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移交物业用房、配电室、水泵房等相关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资料,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多次协调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该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我院。
我庭受理此案后,该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一些居民代表多次来到我们庭反映情况,我们耐心的听取他们的诉说和意见,之后又到小区进行走访,对物业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对配套设施等进行勘验,之后给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使这起案件圆满和解。 这是目前我国大量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一则典型案例,从中反映出的问题有待于引起重视和解决。物业管理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针对物业管理出台的法律只有《物业管理条例》,可是该法的操作性不强,我们在裁判这类案件的时候,大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进行处理。另外,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服务行为不规范是引起这类案件的直接原因。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要更好的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并从源头上减少这类案件的诉讼,应该首先完善我国的立法,做到切实有法可依,对此可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立法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内容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理清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保证物业公司的选聘真正体现业主的意志,这样便于增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使小区的物业的各方面管理逐渐实现规范化、条理化,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两者之间的对立情绪和矛盾。(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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