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活动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独特优势。而民事调解协议一般经法院主持在双方之间达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案外人参与案件调解也时有发生,在此,简要谈谈案外第三人参与调解的问题。
就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设置目的功能来说以及民事调解原则精神来说,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权、人身权产生的纠纷,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应在合法原则上充分尊重其意愿,当事人对于其实体权益的处分,只要不显示公平,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自愿达成协议的,应合法、有效。故案外人只要在自愿、合法前提下参与案件中进行调解,只要在各方,尤其是权利人同意案外人承担义务的情形下,为化解民事纠纷,应充分尊重其权利,调解化解纠纷。 另外,案外人承担义务进行民事调解也有较为清晰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可见,比较常见的案外人提供担保为当事人提供信赖以促成调解协议的,在法律上也是有具体依据的。 目前,在案外人参与民事诉讼调解上主要存在案外人参与调解程序性权利缺乏,案外人身份方面限制,虚假诉讼风险防范等问题,需要在接下来的民事调解相关法律完善中予以注意,以促进调解充分发挥灵活性,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也包括案外人)的程序性权利,使得调解功能目的充分发挥。(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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