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原被告为一对父子,父亲因儿子欠债不还,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2014年1月,小陈以和朋友开公司的名义先后向自己的父亲老陈借了6万元并写下借条。此后,每当老陈向小陈追讨欠款,小陈便以钱已经投入公司运作为由拒不还钱。由于担心自己多年的积蓄打了水漂,2016年6月,老陈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自己所借钱款。 法庭上,小陈辩称,当初他是以公司名义向老陈借款,并非个人行为,且钱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如今父亲要求其个人对欠款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提交的借款单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且小陈对此予以认可,因此老陈要求返还6万元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小陈主张该项借款是以公司名义向老陈所借,但借款单据的签字表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小陈当初是以个人名义与老陈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依据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老陈并未请求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且小陈也不能证明该款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故小陈以此作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定儿子应当将6万元还给父亲。(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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