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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官司不打了 纠纷实质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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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昆 发表时间:〖 2019/7/10 浏览人数:〖 35495

 “这次工伤行政确认的诉讼案件,以这样的结果画上句号,远超过我们的预期,可以说是非常圆满的,当事人不用陷入一审、二审等等诉讼程序的诉累中了,他的合法权益还快速、公平地得到了实现,非常感谢你们所做的工作,我们撤诉。”

这是一起发生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解室的一幕,缘于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

原告赵某诉称,A公司是一家从事保安服务的公司,2018年4月底,原告赵某被A公司在劳务市场现场口头录用。2018年5月上旬,赵某被安排至B公司从事夜班门卫保安工作,赵某被A公司负责人员告知其每天晚上去上班,工作12小时。根据B公司要求,保安人员要确保晚上由两人值班,晚上保安还需要巡逻,故晚上有两名保安,白天不需要巡逻,故白天只需要一个人上班。赵某每天上班时间是从晚上18时30分至次日早上6时30分。另两名同事韩某、杨某工作时间是24小时,上一天休一天,他们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7时。2018年5月21日早晨6时30分交接班后,原告回家途中与任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任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赵某无责任。原告因该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6月原告向辖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8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人社局作为被告,A公司列为第三人。原告认为,原告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工伤认定。

被告与第三人均认为,原告未经公司批准提前1小时下班离开工作岗位不属于下班时间,不同意工伤认定申请。被告认为,企业规定上下班交接时间为7:30,平时7:00交接应该属于合理时间。原告事故当日没有办理交接签字手续,没有证据证明是经过批准提前下班,其于6:30离开企业,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本案原告认为是在合理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前,该院承办法官徐继贞围绕原告赵某诉讼请求和行政争议的本质,经分析认为,原告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其通过诉讼希望认定为工伤,通过工伤赔偿进而获得事故伤害的抚慰。如果仅仅就案办案,则可能无法真正化解矛盾,双方争议较大,极易陷入漫长诉讼程序的诉累中。就此,承办法官决定积极协调,寻求实质化解矛盾的方案。经电话联系原告,原告也表达了希望本案第三人A公司给予相对公平的补偿即可的意思。案件审理前后,徐法官还走访了原告赵某的工作地点,与相关同事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较为充分了解事情经过的前提下,通过电话、现场组织了第三人A公司与原告赵某就事故补偿进行了多轮调解,还特别邀请辖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进行联合调解,终于促成了本案第三人支付补偿金的和解方案,并且立即支付了钱款。

该案纠纷本来争议较大,但通过认真分析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因、目的和实质诉求,在细致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集中力量做好原告与第三人公司之间的补偿工作,并且邀请劳动争议调解员参加联合调解,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案件争议得以实质化解,当事人权益也迅速得到兑现,从而取得了当事人真切地肯定。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 昆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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