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效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于同一年度对民间借贷规定作出第二次重要修改。一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是法院常见案件之一,该类案件法律规定的变化,特别是利息保护上限标准上的变化,都颇受社会关注,本次亦不例外。
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第一次修订解释中,开始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确立“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四倍”(以下简称4倍LPR)为保护上限,第二次修订依旧如此。不过,需着重予以注意的是,对借贷行为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前,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案件,如何适用利率保护上限,最新司法解释已作截然不同规定。
第一次修订中,明确“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之一审案件,可参照适用原告起诉时4倍LPR为利率保护上限。也即是说,无论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前,还是后,都以4倍LPR为保护上限。
而第二次修订中,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前的,可分两段计算:其一,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当事人可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其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起诉时4倍LPR为保护上限。
两相比较,第二次修订更加完善,契合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较为科学地规定了法律行为(即借贷行为)发生于司法解释新规施行前情形下,可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确定利率保护上限,从而改变了第一次修订中一律适用新规的内容。 (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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