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借用物品或钱财时,多数因关系要好而免掉了签合同或打借条等书面手续,可实际上这种碍于情面的行为往往会埋下隐患。樊某就碰上了这样的烦心事。
樊某和肖某是好友,2013年11月,肖某将其承包的一工程项目业务转包给了樊某,樊某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因此,樊某应得劳务费95200元,肖某前期预支了21000元,还有74200元未向樊某支付,樊某多次找到肖某讨要未支付的劳务费,而肖某却说,当初你的工程设备大量闲置,所以要我给你介绍业务,我考虑到我们是朋友关系,便把自己的工程转包给你,帮你解决了设备闲置的问题,而且我们当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更没有理由再支付你劳务费。 樊某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将肖某告上了法庭。芷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肖某十日内向樊某支付设备租用款74200元。 法官认为,本案属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在工程建设、完工质量、劳务费结算等方面都没有详细的说明,只有简要的口头约定,一旦承租方不认账,将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很大影响,好在樊某保留了原始的《结算单》和《设备租用签认单》证明了自己为肖某提供了设备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让肖某在证据面前也无话可说,本案才得以了结。 广大群众在涉及借贷、租赁、转包等业务时,要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还要保留对方的个人信息,有了“白纸黑字”的协议,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将为日后纠纷的处理提供证据,切勿因关系要好或怕麻烦等原因而省略或下错关键的一步棋。(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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