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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还需多留一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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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舒婷 发表时间:〖 2016/6/15 浏览人数:〖 472851

    【案件经过】
    家住芷江的唐某、周某和杨某,三人于2007年共同出资租用了芷江某村面积达700亩的林地,并与当地村民小组签订了《集体林地转让出租合同书》,可当唐某等3人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关款项支付后,该村民小组却未按约定为唐某3人办理林地过户手续,经多次催促无果后,唐某等3人便一纸诉状将该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芷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等3人与该村民小组签订的《集体林地转让出租合同书》其内容主要涉及土地的租赁使用,未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等进行约定,合同实质为土地租赁合同。同时查明,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
    为什么双方签订的合同会违反法律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此可见,法律只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的权利,并未赋予其直接以出租的方式对外流转土地的权利。同时,《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只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实行承包,而本案被告却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以出租的方式对外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显然违反了《承包法》,综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然就属于无效合同了。
    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任何合同的签订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否则即便是双方自愿的,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合法权益受侵害等情况,将很难维权,所以签订合同时还需多留一个心眼。(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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