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因为贫图他人财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刑满释放后依然恶性不改,再次以身试法。6月12日,防城区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路过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那果村被害人项某某经营的小卖部,趁四周无人之际用脚踹开紧锁的房门潜入室内翻找财物,撬开上锁的两个抽屉,将抽屉里的现金1061元、香烟1条及房内的散烟9包、手机1台、信用卡1张装入袋中。此时项某某推门进来,石某某便携赃逃跑。刚到门口时被项某某堵住,石某某朝项某某的左颧部打了两拳,之后夺门而逃。项某某见状大声呼叫并朝石某某逃跑的方向紧追,村民听到呼喊声后也一起帮忙追赶。石某某在被追赶的过程中将上述所盗财物藏于路边一草丛中后继续逃跑,后在该村河边被抓获,并当场带村民将所盗财物找出。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及手机共价值465元,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石某某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石某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在逃跑的过程中将所盗财物藏匿于草丛中,被害人对财物已经失去控制,石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应以犯罪既遂论处;被害人及群众的事后抓捕行为及财物被找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对公诉机关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石庆柱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我们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财富观,在金钱面前有所定术,毕竟只有通过自己辛勤劳动而来的财富才最安稳,花着才最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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