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没有想过,一名债权人突然去世,在既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其家属能否继承死者生前拥有的债权?
典型案例:2014年初,家住芷江的男子蒋某给同村的李某修建房屋,房屋修建完工后,因李某一时拿不出4.4万元的工程款,故向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在欠条上承诺2017年春节前付清全部欠款。可蒋某于2016年夏天因故去世,后蒋某妻子杨某便拿着欠条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而李某每次都以“人死账了”为由予拒绝还钱,无奈之下,杨某便将李某告上法庭。芷江法院于2017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欠款4.4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合法的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都属于遗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债权人蒋某去世后留下的4.4万元债权恰好属于财物性质的遗产,其配偶等亲属当然可以依法继承,所以“人死账不能了”,该还的钱还是得还,该追的债还是要追。(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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