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是需要通过发、供、用等一系列过程才能完成交易,这样也就形成了我国目前电力行业系用户先用电,后交纳电费的合同履行方式。由于一些用户履行能力及信用度问题,给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造成了一定困难,形成了一部分追讨拖欠电费的案件。目前,民三庭刚刚审理结案一起这样的供电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某村村委会将变压器所有权转移给某村民,前几年该用户向供电公司按时缴纳了电费,自2013年开始拖欠电费。后经供电公司多次向其催要,并向其发放催缴通知单和违约金计算方法告知书,被告仍未缴纳。截止到起诉时,该用户已拖欠电费近30万元,同时供电公司还要求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办案法官庭前给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遗憾的是调解无果。后经开庭审理了解案情,又查阅了大量的供电合同案例和法律规定,做出了判令该用户给付供电公司拖欠电费,并按每日1‰向供电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新乐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