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23××号 【基本案情】 雷某与苏某系大龄青年,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反生矛盾,被告苏某对原告雷某有家庭暴力行为。2013年,被告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原告出走。后原告起诉,要求:1、双方离婚;2、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裁判】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雷某要求苏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 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现实生活中,一方施加于另一方家庭暴力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暴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道义的行为,旗帜鲜明的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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