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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被拘留,还要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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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志远 发表时间:〖 2015/12/24 浏览人数:〖 5071098

    昨日,笔者接到所包村庄一村民咨询电话,该村民坦言自己有些事情想不通,想问个说法。原来,该村民与邻居因琐事发生冲突,失手将对方打伤,后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并处以200元罚款,本以为这事情就完了,谁知道现在邻居找他索赔医药费等损失,派出所还说应该给人家赔。那么,要不要赔给对方钱?
    笔者曾不止一次解答过此类疑问,也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此还是有疑问的,自己的违法行为明明被公安机关处罚了,或者拘留,或者罚款,怎么还要赔钱?其实,这里把两个基本概念讲清了,也就回答了这个问题。
    那么,是哪两个概念呢?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一个是侵权责任。前者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惩戒。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治安管理处罚与侵权责任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如咨询村民的情况,其应该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该村民的行为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调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搞清楚了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什么是侵权责任,我们再来详细的回答一下这位村民的问题。打人的行为,既违反了社会秩序,又侵害了对方的身体健康。所以,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0日治安拘留并200元罚款,是对其违反社会秩序及侵害对方身体健康的惩罚。而医疗费等费用,是侵权人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应当赔偿对方医药费等费用。
    在此对这位村民的行为深表惋惜的同时也提请各位,邻里纠纷虽然无法避免,但我们完全有更好的解决途径,如通过调解委员会,村委会,社区,人民法院等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来解决,似这种不明智的“私力”救济,实是不可取的。(兴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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