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些学者认为此法条关于拒执罪的法定刑太轻,且关于单位单位是否构成拒执罪没有明确规定。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修改不仅对个人犯拒执罪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况来量刑,而且对单位犯拒执罪的情况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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