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被执行人陆某学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上思县人民法院正式执行拘留。 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中南村民小组与上思县那琴乡桃岭村渠什第二村民小组、陆某学、陆某某、陈某广、陈某和、凌某让土地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上思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思法院所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以及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所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琴乡桃岭村中南村民小组于2014年3月18日向上思法院申请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土地当时被执行人种植有甘蔗等经济作物,所种植的经济作物尚未达到收获期,而此时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正在审查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条件成熟再恢复执行。 由于防城港市中级法院经审查,不予立案再审,于是上思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然而,被执行人陆某学却趁再审审查期间抢种上了速生桉,想以此来阻碍执行工作的开展。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对被执行人陆某学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及将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是被执行人陆某学一直不予履行,并扬言将以极端手段抗拒执行。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上思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对陆某学拘留15天的决定,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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