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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中院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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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凰汇 蒙志相 发表时间:〖 2015/10/25 浏览人数:〖 5070204

    随着入驻防城港市的工业企业逐年增加,所引发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也越来越多。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防城港市法院共审理138件劳动争议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结的9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审判结果与劳动仲裁结果不一致的案件为15件,改变率为15.30%。
    该批劳务争议案件诉讼来源既有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亦有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以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争议的类型主要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计算;工伤争议;辞退争议;确认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等。
    防城港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增多,导致一些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问题引发群体突发事件,常使政府和司法机构陷入被动,易引起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给维稳工作增大难度。
    二是事实劳动关系难予认定,因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明确,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对工资的约定等相关事项均是口头约定,劳动者难予提供证据,劳动关系难予认定。
    三是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裁审难度大,调解难度大。因劳动争议的原告、主体和诉求类型多样性,法律关系复杂化,涉及社会关系极为复杂,许多劳动争议是政策变化的结果,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逃避义务,更加剧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增大裁判难度,用人单位大多数不愿接受调解,增大调解难度,调解率较低,出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
    四是诉讼与仲裁脱节。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彼此之间沟通不畅,造成诉讼与仲裁脱节。如当事人未经仲裁前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未能及时有效地与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沟通,造成在仲裁和诉讼环节上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周期过长。又如,在仲裁前置阶段,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具备行使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致使劳动者也不能提供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企业等用人单位有转移财产的时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五是劳动争议案件低廉的诉讼成本,使一些当事人抱着试一下的心理,浪费审判资源,使一些本可不上诉的案件也进入了上诉程序。
    六是对劳动者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认定不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和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认识不一致,有的认为应保护从确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按诉讼时效期限倒推时间的权益,有的认为不应适用以诉讼时效,而应支持当事人的全部主张。
    七是对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认定不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的理解存在分歧:有的理解为仅指跨该时点的劳动合同,有的理解为包括跨该时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的劳动合同。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计算”中,如果用工之日在2008年以前,是否仍要按新的规定支付等。
    八是举证责任分配难,当事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需要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情况,没有统一规范文件参考实行。
    针对存在的问题,防城港中院建议:
    一是强化审判力量,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加大培训力度,争取给每一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都有集中学习劳动争议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机会,提升法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摸索各类型案件的审理方式,特别是对非常类型案件审理方式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思路,保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 
    二是加大调解力度,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一方面加强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的指导业务;另一方面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力度,积极邀请特邀调解员调解,拓展委托调解。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劳动保障部门等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
    三是促进多方交流协作,完善仲裁与诉讼机制的衔接。充分利用防城港市已经建立的仲裁与诉讼衔接联运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仲裁员与审判员进行座谈,面对面交换裁审意见,共享裁审信息,对疑难问题多作交流,保持裁审统一尺度。上下级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统一两级法院的做法,增强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劳资双方法律意识。通过“送法进企业”、法官走访企业,到企业上法制课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向企业宣传用工管理风险与防范,针对劳动争议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回访,就劳动争议引发原因交流意见,对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进行校正,避免因劳动合同不明或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同时,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增强劳动者劳动合同意识及维权意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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