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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法院关于诉讼难问题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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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令 发表时间:〖 2015/9/29 浏览人数:〖 5070115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此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折射出人民群众对司法现状的不满及对未来期望。为了更好的实现司法为民的目标,最高法出台了《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一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具体到新乐市人民法院,现以民事诉讼为素材,紧密结合本院实际,就前两个“决不允许”所体现的诉讼难问题谈一点浅显认识。
    一、我院诉讼难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就整个诉讼流程来看,诉讼难涵盖了实体难和程序难。所谓实体难,其根本在于当事人对诉讼的认识和认可的缺失。而程序难,多集中在“头尾”两个环节,即立案难和送达难。
    (一)实体难问题 。我院是省会下辖县市区基层法院,人民群众文化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再加之传统的“以和为贵”思维的根深蒂固,认为一旦走上诉讼程序,便要争个输赢高低,并将其视为破坏和谐之毒瘤。而诉讼定纷止争、平衡利益的思维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和接纳,对诉讼功能的误解,造成了普通人民群众“谈讼色变”。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或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或基于对自身利益期望值过高等原因,当裁判结果不能达到内心满意时,对裁判结果的不满情绪往往会蔓延至整个法院乃至波及司法体制。
在对诉讼的认识和认可双重缺失的情形下,普通群众便选择绕过司法采取其他不理智方式来实现诉求,闹庭、不合法信访、缠讼、长讼、访讼等破坏社会法治的现象曾一度呈蔚然成风之势,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办案秩序,使诉讼难问题加剧。
    (二)程序难问题 。一是立案难 。立案难是全国各级法院都存在的问题,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的缺乏、诉讼指引工作不到位、立案审查过严、立案不及时等问题。而我院立案难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当事人缺乏诉讼知识及诉讼指引工作不到位。从2010年开始,我院就开始探索采取一些措施破解立案难问题,并将其列入司法公开重点工作。本文将在后文对我院所采取措施进行详细阐述。二是送达难 。送达贯穿诉讼进程始终,是民事诉讼中一项不可缺少的诉讼行为,也是各种诉讼行为间相互联系的基本方式,然而由于现行送达程序立法上的粗疏、送达制度理论研究和指导思想的缺位、相关社会制度如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加之社会诚信体制尚未建立、法院缺乏权威等,使得送达制度的运行不尽如人意。据统计,送达事务曾一度挤占了基层法院 40%的审判资源,直接送达难、委托送达拖、留置送达繁、邮寄送达贵、公告送达乱等送达难、送达乱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公正。
    二、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民事诉讼 。传递诉讼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诉讼是我院针对实务工作中出现的诉讼难问题所做的工作提纲,并将其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1、以立案为核心,设置多元诉讼宣传模式,丰富人民群众诉讼知识 。一是在当事人通道设置了司法透明长廊,将有关的法律知识以展牌形式公布。使当事人在进入法院前对怎样打官司有些初步的了解。二是制作了导诉电视片,详细介绍了从立案、分案到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在立案大厅滚动播放。使当事人立案大厅等待休息的同时对怎样打官司进行详细的了解。三是在立案大厅放置诉讼指南宣传册,从起诉、诉讼费用缴纳、当事人权利义务、财产保全、法官如何审官司、民事诉讼举证须知、怎样申请证人作证、庭审注意事项、上诉、执行等十种宣传册,每册针对有关问题都做了全面详尽的说明。
    2、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立案法官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热心接待立案群众,为了有效提高立案效率,减少人民群众诉累,我院实现“审查—立案—收退费”一站式工作模式。如果当事人材料完善,可在20分钟内完成立案程序。随时立案、随时分案,随即电话告知办案法官到立案庭领取案件并会见当事人。90%的案件20分钟做到立案的当事人与办案法官见面。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对因故不能立即立案的,说明原因,并约定立案时间;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进行法律释明,告知有权处理的单位和机关。尽可能使立案的当事人不跑冤枉路或少跑冤枉道,使当事人一次性能办清的事情,不让当事人来第二次,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涉及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拖欠工资的,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使那些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也能打的起官司。
    3、实现公众开放日常态化。通过法院与群众的互动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 。我院以“公众开放日”活动为载体搭建全民参与的互动交流平台,让公众走进法院,通过面对面的直接互动,让审判流程晾晒在群众面前,减少社会公众某些对法院工作的曲解或“仇法”、“轻法”现象,最大程度获取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将司法公开工作制度化,我院将工作进行总结汇编,形成制度规范,并编入《新乐市人民法院规章制度汇编》一书,列“司法公开”一章。
    (二)在充分发挥传统送达方式同时,学习借鉴其他先进经验,探索高效便捷的送达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普遍性的人户分离和大规模人口流动问题在我院所在地区也凸显出来,由此带来的送达率低也成了影响我院审判效能提高的重要原因。为了破解送达难问题,我院也积极查找相关资料,认真学习其他法院先进经验,以期能够通过学习转为我院所用,探索出一条灵活高效便捷的送达模式。而现实中,我院还未能在传统送达方式之外,成功探索出高效便捷的送达方式,故此部门仅作合理化建议分析。
    我院通过查找相关资料,认为北京朝阳区法院所实施的“录音电话方式通知和传唤诉讼参加人”这样的送达方式可以借鉴使用。当然,随着通讯技术的进步,我们也可将录音电话送达与手机短信送达结合使用。以上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是具有其主体、技术及法律上可行性的,具体分析如下:
    1、可行性分析 。一是在送达主体上具备可行性 。审判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可以应对送达工作。通过电话传唤可了解各方当事人情绪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及时发现矛盾症结所在,妥善提出调解方案,争取将纠纷解决在庭前。此外,审判人员还可在电话传唤的过程中听取到当事人对开庭时间的意见,及时调整工作进度,使得自身和当事人的工作协调起来,更趋科学和合理。采用录音电话通知方式,既可将审判人员电话传唤的工作经验保留下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自身的办案特长,而且还可将该种既有工作方式固定并丰富。我们有理由期待,通过电话录音的手段,会使电话传唤和通知变得更有效力,更能发挥电话传唤的优势和特长。二是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 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持有的手机或固定电话等多种联系方式。这就为民事审判中录音电话送达工作方式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也已为录音电话送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因为现有科技水平已具备了将人们之间的通话内容加以录音并保存的能力。其中,多通道电话录音取证系统即是有效手段之一。它采用了先进的数码录音技术,并拥有一些功能强大而可靠的软件。可实现自动记录主叫号码和被叫号码同时对多路语音通道录音和监听、自动备份以及灵活的录音查询和回放。审判人员采用电话告知时,谈话内容即可经录音系统处理后存成有效音频文件,信息可长期存储在光盘和磁盘中。不仅信息查询方便,保密性强,能够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司法证据,而且其使用难度也不大,足以推广适用于审判机关并由院内多个庭室同时使用。可见,科技的飞速发展已为我们提供了快速高效的技术手段并为我们免除了使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使得类似的简便送达行为有据可查,审判人员的执法也因此获得了必要保障。三是在法律上具备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已为录音电话送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
    2、具体做法。一是录音电话传唤 。第一,我们明确要求各民事审判庭使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诉讼参加人时,应正确理解并切实遵循合法、及时、成本最低化原则并合理平衡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最低程序保障之间的关系。首先,录音电话通知和传唤诉讼参与人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的,必然要受到民事程序法的约束。因此要求审判人员做到有法必依;其次,基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审判人员对于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在采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时也要严格遵守时限规定,提高效率意识,既要避免草率,又要杜绝拖拉;再次,审判人员还应根据普通案件和简易案件的不同特点灵活采取最为恰当的传唤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实现诉讼成本最低化,避免对人、财、物使用的重复和浪费。最后,鉴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辩证关系,审判人员必须做到公正优先:一方面确保被通知人明确地知晓送达事项和程序上的后果;另一方面法院的送达行为要有合理的证明。第二,各民事审判庭应规范录音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和传唤诉讼参加人的操作程序。首先,适用录音电话传唤和通知的人员范围应包括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及前述主体的诉讼代理人。其次,明确适用录音电话通知和传唤的事项包括通知和传唤当事人到庭领取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出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调解书、上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文书。必要时,也可直接告知诉讼参加人上述文书的主要内容。再次,明确了通知和传唤的流程主要包括告知被通知人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姓名、联系方式及通知的当日日期;通知的事项及被通知人应到庭的时间、地点等;在传唤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告知被通知人原告的起诉书要点及诉讼请求。如条件允许,可要求被通知人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明确告知其通话已被录音的事实及被通知人如不按通知、传唤出庭所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我们特别强调在通知和传唤诉讼参加人时,审判人员应注重留存通知和传唤录音、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对电话通知内容确认的谈话笔录,并认真做好通知和传唤的工作记录,附卷备查,以作为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处理的切实可靠的依据。至于录音电话通知和传唤的法律后果,我们明确:如采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和传唤的诉讼参加人准时到庭的,审判人员应及时要求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时根据情况建议其选择恰当的简便传唤方式并签字确认;采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又无确切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接受的,审判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及时采用其他的送达方式。采用简便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实际接收的,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二是手机短信送达。采用手机短信送达方式虽然快捷、方便,也符合《适用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规定,能够达到送达的目的,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送达的案件必须是受送达人为公民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进行送达。(2)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人能够通过手机通话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对于受送达人关闭手机或者其手机处于停机状态的情况,则不能适用手机短信送达方式。(3)发送手机短信时,应将送达的内容具体、详尽地告知受送达人;特别在送达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时,还应将逾期不到庭、不上诉的法律后果告知受送达人,并经受送达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到送达内容。(4)发送手机短信时,应当使用送达人的手机或者专门用于送达的手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并将送达人的姓名、职务、所在部门等情况及送达法院的监督电话号码告知受送达人,以便受送达人联系和监督。(5)对于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手机短信送达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后,应将案件的审判组织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6)送达人向受送达人发送手机短信送达诉讼文书后,应将送达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形成书面凭证,并装订于诉讼案卷之中,用以证明送达人已向受送达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新乐法院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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