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法院提出的异议。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和节约诉讼资源的浪费,使得案件的能够在适当的法院得到审理,消除被起诉方对受案法院可能偏袒起诉方的顾虑,被纳入程序公正的范围。说透了就是对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分工的一种制度。 现实中,经常遇到的管辖权异议绝大部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主要是起诉方为了拖延案件的审理使用的一种手段,这也是公开的秘密。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时先要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然后作出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案件的当事人拥有上诉权。于是很大一部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就被送到上一级法院。一来二去,为起诉方争取了不少时间,损害的是起诉方的合法利益和诉讼资源。 管辖权异议的制度设立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也应当采取措施。一是可以设立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即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赋予上诉权,一审法院的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二是赋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申请复核的权利,由一审法院内部对该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的意见为最终结果。理由有一下几点:首先一审案件在立案时,立案部门就已经对案件是否由本案管辖进行了初步的审查;在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者审判组织再次进行了审查。经过二次审查,很难出现受理法院无管辖权的现象。其次,在统一的法律规定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大致是相同的,如果是为了消除消除被起诉方的顾虑而设立管辖权异议的制度,本身就是立法者对法律公正的不坚定。最后,即使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错误,被起诉方可以通过上诉等其他途径解决。(安庆市宜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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