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某、陶某某数次犯盗窃罪,两人在狱中结识,如今出狱后又因偷盗面包车,被陕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晚上,被告张某某、陶某某经预谋,携带自制开锁工具,窜至某县汽车站附近,将一辆五菱面包车偷走后张某某自己留用。1月19日晚上、2月7日凌晨,又以同样的手法分别在陕县某地盗走两辆面包车。经物价评估,三辆被盗面包车价值4万余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已受过刑事处罚,本应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仍经受不住不劳而获的诱惑,再次触犯刑法。法官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创造财富要靠勤劳的双手,那些害人害己的行为终究还是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陕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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