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朋友偷来的赃车,刘某某还是以低价买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现已生效。 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3000元买入朋友张某某、陶某某盗窃而来的五菱面包车。2015年2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刘某某,将该车予以查获,并返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面包车价值18600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那些不法分子盗窃而来的手机、汽车、首饰、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物品低价销赃,我们千万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经不起诱惑,否则会触犯国家法律,并为此付出惨痛代价。(陕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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