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时某与某种子公司签订了种苗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时某委托种子公司加工花菜种苗,品种:长胜85,种苗数量:10万株,单价:0.15元/株,金额:15000元。2012年6月初,时某种植的花菜出现长势异常,曾向种子公司反映,该公司二次派人到时某种植的花菜现场察看,有不结球的、有结球小的。后时某因种植的花菜长势异常,不结球、结球畸形、长绿毛、球小产量低、品质差,怀疑为非“长胜85”花菜,向沛县农委执法大队反映,并申请沛县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小组鉴定责任、评定减产损失。经鉴定,时某花菜实际种植面积为45亩。产量达到正常果球的仅约占三分之一。但结球商品性差,售价低。实际产量认定为1000斤/亩。产量每亩损失3000斤,损失总计181500元。但种子公司拒不赔偿时某损失。 时某无奈,于2013年将该公司起诉至沛县法院,要求种子公司赔偿其损失,经法院判决,种子公司共计需赔偿时某181500元的损失。但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 时某迫于生活压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种子公司支付拖欠已久的赔偿款。经执行法官调查了解,该种子公司由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种子,公司效益一直不好,目前正在改组当中,法院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状况,将公司账户予以冻结。迫于压力之下,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前来法院协商,表示其出售给时某的种苗系从其他公司购入种子导致,其公司也属于受害一方,并愿意积极主动协商,希望法院能够将其公司账户予以解除查封。经过执行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某拿到拖欠已久的赔偿款,激动万分,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数度哽咽。(沛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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