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未按约定期间返还租赁物产生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任伟 发表时间:〖 2015/8/15 浏览人数:〖 5070740

    【案件索引】
    (2014)秦民初字第006515号民事裁定书;
    (2014)咸中民终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系西安市某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晟元集团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8B千禧阁15A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592876-0。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元集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728917-9。
    法定代表人应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管[0.01元/米/天]、扣件[0.005元/套/天],另外还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对租赁物的缺损赔偿,修理费用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管辖问题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以及第一被告的要求,将钢管、扣件等周转物资送到所属被告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北路的“水木清华”工程项目部,供被告使用。原告据诚实信用原则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违反合同义务,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的扣件23554套(价值117770元),如被告不能返还则按照租赁物价值向原告折价赔偿;3、判令被告支付从2011年10月25日至2014年3月5日下欠原告的租金221498.5元;4、判令被告支付损坏赔偿费2027元整;5、判令被告从2014年3月6日起每日支付原告租金117.77元至合同解除之日;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事实全部不认可。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双方合同现依旧履行着;因原告原因导致扣件丢失,如赔偿则需按市场价格,23554套无异议;租金认可206645.69元,2013年9月23日之前的,对于其后的,原告拒收租赁物资,由此原告要求支付2013年9月23日之后的不认可;损害赔偿需核实签收单,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则不认可;2014年3月6日起的租金不认可;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只可二选一。
    【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晟元集团西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管[0.01元/米/天]、扣件[0.005元/套/天,包括十字、接头、转向三种扣件];租赁物资用完后,由被告晟元集团西安分公司应及时送还原告的所在地,运费由被告承担;缺螺丝的扣件,按市场价赔偿螺丝,扣件、底座配件损坏按两只抵一只处理。每月结算一次租赁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将钢管195908.2米、扣件125232套交付被告晟元集团西安分公司使用。截止2013年9月23日,被告晟元集团西安分公司共下欠原告租赁费206645.69元未支付,未返还原告扣件23554套。
    另查:被告晟元集团西安分公司返还原告的租赁物中,因扣件毁损、丢失、报废给原告造成损失2027元。
    再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由法院询价以确定扣件的市场价格。
    经询,2012年,十字扣件为4.2-4.3元/个,接头、转向扣件为6.4元/个;2013年,十字扣件为3.9-4.3元/个,接头、转向扣件为5.8元/个;2014年,十字扣件为3.9元/个,接头、转向扣件为5.5元/个。原、被告对上述询价结果均予以签字确认。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请求解除该合同,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迟延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经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后,仍未能履行,故原告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赁费(截止2013年9月23日206645.69元,)、租赁物损坏赔偿费20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返还原告扣件23554套,双方均同意以法院询价为准确定市场价格,并按照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询价结果,本院认为按3.9元/个确定单价为宜,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返还租赁物折价赔偿费用117770元的合理部分(91860.6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每日177.77元向原告支付其占有租赁物(23554套扣件)期间的费用。
    被告晟元集团西安分公司为晟元集团的分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被告晟元集团应当承担支付上述款项的民事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斌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11年10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06645.69元及后期的租费(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177.77元计算)。
    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折价赔偿未返还原告陈斌的租赁物的损失91860.6元,因租赁物毁损的损失2027元。
    四、驳回原告陈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审法院判决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后期租赁费(即2013年9月24日之后的租赁费)是否正确的问题。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陈斌于2013年9月23日结算后,未及时支付陈斌租赁费,亦未将租赁物全部返还给陈斌,应当支付2013年9月24日之后未返还租赁物的租赁费。陈斌起诉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明确表示未返还的租赁物在2013年9月23日之后已陆续丢失,同意与陈斌协商确定为返还租赁物的价格,因此,租赁费应当计算至一审开庭当日即2014年6月4日。······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处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陈斌租赁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变更原判第二条即“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06645.69元及后期的租费(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177.77元计算)。”为“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06645.69元及后期的租费(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日止,按每日177.77元计算)。”
    【评析】
    一、未按约定期间返还租赁物产生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即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间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关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产生了两种意见:1、按约定的租金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按照未返还租赁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利息,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笔者认为,原告对自己的租赁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依据租赁合同获得收益,被告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获得收益。那么,在被告未按约定返还租赁物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承担违约责任,即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交易习惯,更重要的是与公平原则相适应。对于另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二、关于后期未返还租赁物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限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自双方就已发生的租赁费结算截止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审法院认为,自双方就已发生的租赁费结算截止日计算至一审开庭当日。笔者认为,在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理由如下:判决生效之日即为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之日,应当双返,被告亦应在判决生效之后返还租赁物。也即是说,被告应当支付其实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租赁费,即便其称租赁物陆续丢失,若属实,其应当及时向原告赔偿租赁物丢失的损失,而不是待而不决。所以,租赁费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将后期租赁费计算至一审开庭之日,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公平原则。(秦都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从一起保险合同案件看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未按约定期间...
上一条信息:弟弟被人欺负心不甘 哥哥持械伤人领徒刑 下一条信息:因过路生纠纷致伤害,积极赔偿获轻处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