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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路生纠纷致伤害,积极赔偿获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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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伟章 发表时间:〖 2015/8/15 浏览人数:〖 5070330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2月6日21时许,在巧家县老店镇田坝村冉某权家房屋背后公路处,冉某某与冉某权因生活琐事引发纠纷并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冉某某从冉某权手中抢过锄头,将冉某权打伤。经法医鉴定,冉某权的伤为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中,经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冉某某、冉某合赔偿被害人冉某权医疗费34680元,取得了被害人冉某权的谅解。
    被告人冉某某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中冉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因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告人冉某某与冉某权属亲戚关系,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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