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对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中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巧家县大寨镇哆车村山脚社田某某家住处时,趁田某某家无人,进入房间将田某某的一张银行卡盗走。同日17时许,刘某某用盗来的银行卡在大寨信用社取款机上取走现金34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失主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所盗窃的财物退还了失主,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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