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弟弟之前与被害人家人打架之事,做为哥哥的一直心怀不满,为了帮弟弟出口气便实施“复仇”计划,最终持械将人打伤,经防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防城区法院8月12日开庭审理,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4年8月9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邹某因其弟之前与被害人唐某某家人打架之事心怀不满,便持刀到被害人唐某某家,找其家人报复。邹某到达门口后,看见刚好出门的唐某某,遂手持一把长柄大刀朝唐某某砍去,唐某某躲闪不及,被砍中了左肘部。随后,邹某又挥刀扫向唐某某的下身,将其左、右大腿砍伤。唐某某趁机将邹文扑倒在地,二人扭打在一起。期间,邹某的大刀及其别在身上的一把水果刀掉在地上,唐某某拾起该水果刀欲反击。邹某见状后提起大刀逃离了现场。经鉴定,唐某某因左肘部、左大腿组织刀割伤、右大腿刀伤肌肉离断伤而致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材料,伤情照片,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的供述及辩解,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以上判决。(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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