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和走私老板搞好关系,男子主动帮老板介绍亲戚朋友帮忙拉运走私货物。7月30日,该男子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经该男子介绍帮忙运输走私货物的三名被告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到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均是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职业都是货车司机。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剑了解到唐某(另案处理)有一批货已经到中越边境,需要找司机帮忙拉运到国内。自从认识了走私老板唐某,为了能和唐某搞好关系,被告人杨某剑介绍了他的父亲杨某棋帮忙运输。2014年2月21日,杨某棋受唐某的雇请,驾驶货车从东兴市滩散村越过中越界河到越南货场装载一车苹果后走私入境,准备运往广东卸货。当日16时许,杨某棋驾驶该车途经沿边公路白鹤园路段时被缉私民警查获,当场从车上查扣美国产ENZA牌苹果18.82138吨,经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95085.14元。 另查明,2014年3月25日,杨某剑帮唐某联系、介绍了被告人周某强、周某军、袁某等人驾驶两辆冷藏货车前往越南货场装载水果后走私入境,准备运至广东卸货。次日10时许和18时许,两辆走私货车均被缉私民警查获,现场查扣美国产青苹果18.21698吨和澳大利亚产新鲜葡萄16.12吨,经计核,偷逃税款分别为人民币61354.49元和人民币120891.81元。 四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杨某剑提出其没有雇请车辆,只是介绍货源信息,从中赚取介绍的信息费,其是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剑违反海关管理法规,明知是走私仍为他人介绍、联系车辆,被告人周某强、周某军、袁某明知是走私仍提供运输帮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被告人杨某剑、周某强等人的供述与证人杨某棋、林某等人的证言、手机短信等证据显示,杨某剑是与各货车司机联系得知有空车后,将车号与司机电话发给唐某,由唐某直接联系司机,杨某剑在其中起到联系与中介的作用。故被告人杨某剑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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