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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感情不和心生报复三次放火两次投毒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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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有财 发表时间:〖 2015/8/4 浏览人数:〖 5070047

    男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产生报复心理,三次放火不达目的,便两次向集体村民饮用水投毒,终受法律制裁。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潘某妻子李某外出打工,因感情不和常年没回家,并要与潘某离婚。潘某怀疑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怀恨在心,遂产生对放火烧妻兄李某某家威逼妻子回家的想法。潘某先后于2013年8月16日把汽油倒在李某某家槽门口旁边堆放的木杆上并点燃,导致木杆被烧毁;2014年1月5日把汽油倒在李某某家厢房外墙角处核桃树下的烧柴上并点燃,导致厢房被引燃;2014年5月7日对李某某家的铁槽门泼洒汽油,放火后逃离现场。三次放火后,均被人发现并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潘某对李某某家三次放火仍未达到威逼其妻回家的目的,丧心病狂的他于是产生了向村民集体饮用水投毒的恐怖想法。2014年10月3日晚,将事先准备的三瓶敌敌畏倒入某社的公用水井中;同月4日凌晨,再将其事先准备好的80包老鼠药投放到另一社的公用水池逃离现场。好在两次向公用水井投毒,及时被发现,没有人员和牲畜伤亡。
    潘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并提起公诉。经巧家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次被烧毁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65元。
    被告人潘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庭审中,潘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使用的水井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放火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潘某作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审判决。(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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