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已是弱冠之年的胡某某、刘某某不思进取、不求上进,在2014年2月下旬至3月2日期间共作案四起,其中伙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刘某某和唐某某作案两起。在作案过程中,胡某某、刘某某利用摩托车对四名被害人财物进行抢夺后迅速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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