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刘某刑满释放,家在防城港的姐姐见他工作没有着落,便喊他来自己的快餐店打工。外甥女吴某常来店里探望自己的母亲,闲聊时无意中透露自家存有大量财物。因觊觎吴某家中的巨额财产,刘某找来昔日狱友黄某等三人(已判刑),要求他们不管偷也好抢也罢,拿走吴某家中保险柜的财物,并带他们去吴某的住所踩点。 2012年6月12日晚,时值天降大雨,刘某催促三人下雨是最好的下手时机。于是三人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吴某,22时许,朱某贵、朱某琦先于吴某到达越秀小区吴某所住的单元守候,黄某在外望风。吴某打开家门时,朱某贵二人强行冲进去,手持剪刀对吴某进行威胁,并用透明胶捆绑住其使其不能反抗,后二人在吴某家中抢得现金人民币37500元、劳力士手表一块、玉石观音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玉观音吊坠及一些外并等财物。随即三人逃离现场,抢到的财物与刘某共同分赃,刘某分得赃款现金9000元。 刘某佯装对案件不知情,在抢劫案发前去玉林打工。到案后也一直否认参与策划本案。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先后落网的黄某等三人共同指认他是本案的策划者,并且与案件其他证据互相吻合。最终刘某被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港口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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