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进行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过度饮酒,与他人发生冲突。
据悉,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5月17日晚与邻居高某在港口区光坡镇中间坪核电生活区烧烤摊喝酒时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分别回到其住处,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他人驾驶摩托车来到高某位于光坡镇栏冲村增埠组的虾塘住处,用随地捡拾的木棍进入高某房间,对高某进行殴打,后经他人劝阻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高某因此次伤害造成其左股骨大转子撕脱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医疗费用12065.94元,并到星光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 港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息诉服判。(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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