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1991年出生于防城区大菉镇,初中就辍学回家,原本可以靠自己身强力壮的身体干体力活赚钱生活,但唐某某却不然,走上偷盗的歪路。2014年3月11日,他因犯盗窃罪被东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流窜作案。2015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防城区防港路的鸿润网吧门口将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黑色合木牌助力车盗走。 同年2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又在防城区仟仟万家购物广场门口,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黄色威玲牌助力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该助力车价格为2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二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将被害人某某车辆变卖所得赃款6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给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曾某某的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曾某某。鉴于此,本案二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故对被告人唐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上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2015年7月22日防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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