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及陈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14970克、冰毒11651.7克、麻古3880.1克,并非法持有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 公诉机关查明,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出资10万元现金,由郑某某购买到一批用矿泉水纸箱包装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遂两人密谋将毒品运往广西防城港出售给“阿华”。7月31日凌晨,赵某某、郑某某约同陈某、王某某分别驾驶两辆轿车从广东东莞市前往广西。其中,郑某某、陈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主要负责“探路”;赵某某、王某某则驾驶一辆白色轿车,主要用于“运货”:包括一个矿泉水纸箱、一个土黄色双肩包、一个荔枝纸箱、一个手提包及一个旅行箱。两车之间通过郑某某购买的两部对讲机进行联络。 当日12时许,当两辆车行驶至广西钦防高速公路5公里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白色轿车上的副驾驶座储物箱内搜出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从车尾箱查获一个矿泉水纸箱,装有可疑毒品氯胺酮10015克;在右后排座位上搜出一个黑色豹纹旅行箱,装有可疑毒品冰毒8445克;在左后排座位踏脚处搜出一个荔枝纸箱,装有可疑毒品氯胺酮2970克、冰毒3190克;在左后排座位踏脚处并搜出一个手提包,装有可疑毒品麻古325.9克、冰毒16.7克;在左后排座位上查获一个土黄色双肩包。装有可疑毒品麻古3554.2克、氯胺酮1985克。 经鉴定,所查获的可疑毒品氯胺酮均检出氯胺酮,含量在62.7%到79.6%之间;所查获的可疑毒品麻古和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4.5%到79.7%之间;所查获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四发子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和弹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及陈某无视国法,故意违反我国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贩卖、运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及子弹四发,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 4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予以矢口否定。赵某某辩称除装有毒品的手提包外,其余毒品非其所有,并咬定土黄色双肩包属于郑某某。郑某某承认用矿泉水纸箱包装的毒品确为其所购买,但全部毒品均非其所有。王某某、陈某辩称对白色轿车中藏有毒品毫不知情,但王某承认是枪支弹药的持有人。 当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后,合议庭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防城港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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