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两男子非法运输21只活体穿山甲获刑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林昱钢 李振生 发表时间:〖 2015/6/4 浏览人数:〖 5070344

    众所周知,穿山甲是濒临绝种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却抱着“物以稀为贵”的动机,打起了这些珍稀动物的主意,到头来自然也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2009年9月24日,钦州籍男子邓某受一名叫“李四”的男子雇佣,策划从东兴市运输穿山甲销往广东。当日18时,邓某从钦州市开车到东兴市的约定地点,由“李四”派人将21只活体穿山甲藏在车辆的暗箱中。为躲避检查,邓某在出发前雇请项某为其“探路”。22时,项某开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彩虹桥时发现有警察查车,便立即打电话通知邓某。正当邓某设法逃脱时,却在东兴市往港口区的跨海大桥处被民警拦截,穿山甲全部被查获。
    案发后,项某慌忙到港口区边防派出所打听情况,由于形迹可疑,不久项某便被民警抓获盘问,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而在另一头,邓某仍不肯乖乖就范,当晚23时,邓某以上厕所为由从派出所逃脱,又于2011年10月到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可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邓某多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不到案,且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2013年12月,邓某被变更为逮捕措施,并被公安机关列为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如此反复折腾,邓某终于在2014年4月19日归案。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邓某、项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准备运输车辆,并积极实施运输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邓某受邓某雇请帮其看路,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基于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最终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出罚金三万元;缴获邓某的作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防城港中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防城港中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两男子非法运输21只活体穿山甲获刑
上一条信息:为买宝马把钱借,到期不还成被告 下一条信息:一封感谢信牵出一段护苗情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