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穿山甲是濒临绝种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却抱着“物以稀为贵”的动机,打起了这些珍稀动物的主意,到头来自然也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2009年9月24日,钦州籍男子邓某受一名叫“李四”的男子雇佣,策划从东兴市运输穿山甲销往广东。当日18时,邓某从钦州市开车到东兴市的约定地点,由“李四”派人将21只活体穿山甲藏在车辆的暗箱中。为躲避检查,邓某在出发前雇请项某为其“探路”。22时,项某开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彩虹桥时发现有警察查车,便立即打电话通知邓某。正当邓某设法逃脱时,却在东兴市往港口区的跨海大桥处被民警拦截,穿山甲全部被查获。 案发后,项某慌忙到港口区边防派出所打听情况,由于形迹可疑,不久项某便被民警抓获盘问,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而在另一头,邓某仍不肯乖乖就范,当晚23时,邓某以上厕所为由从派出所逃脱,又于2011年10月到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可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邓某多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不到案,且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2013年12月,邓某被变更为逮捕措施,并被公安机关列为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如此反复折腾,邓某终于在2014年4月19日归案。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邓某、项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准备运输车辆,并积极实施运输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邓某受邓某雇请帮其看路,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基于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最终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出罚金三万元;缴获邓某的作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防城港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