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给了我这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是你们不间断的关心和帮助,让我重新步入正轨,我会好好做人,认真工作,多做有意义的事,不辜负你们对我的期望。”近日,海门市检察院的未检干警收到来自被不起诉人李某的感谢信,字里行间充满了感激之情。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17岁的少女李某于2013年1月受男友周某撺掇,骗走邻家女孩去附近超市购物,由周某溜门入室盗窃邻居家的苹果手机,涉案价值近4000元。后警方以盗窃罪将李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为了尽力挽救李某,检察官来到了学校、居住的社区,了解李某的成长经历、平时表现和犯罪原因。通过细致的走访调查,知悉李某成长于单亲家庭,母亲忙于生计疏于监管,李某初二时认识不良人员,无心学习而辍学,但本质并不坏,在学校时尊敬老师、团结同学,颇有“侠义之名”。这次犯罪很大程度上由于交友不慎、是非不分、法律意识淡薄。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主观恶性不大,系未成年人犯罪,悔罪表现较好,并具有主动退赔等情节,只要避免交叉感染,配合良好的教育管护环境,相信李某会学好,会走上正路。经不公开听证,2013年7月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李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一年。 考虑李某早早辍学,无任何职业技能,经征求其意愿,检察机关帮其联系了职业学校学习会计专业,让其在学校的教育氛围中培养学习兴趣,树立积极务实的人生态度。同时注重精神感化,力争从心灵上触动其内心。如带领李某参加本院的扶贫帮困活动,一起去农村走一走,看一看,让其看到朴实的农民即使生活艰苦,仍怀揣着一颗热爱生活的心,通过自己双手的辛勤劳动而过得充实、安稳。通过参加公益劳动,让其真切感受到助人之乐,体会精神上的充实。2014年7月,李某顺利度过了考验期,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 “我现在一家颜料厂从事外贸采购,再也不在外面乱玩了,对于之后的生活有了更明确的目标追求,我一定会时刻铭记你们的帮助和关心,履行自己的诺言,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起诉决定宣布后事隔近一年仍收到李某的信,承办检察官既意外又感动。(海门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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