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下午,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入室盗窃后自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通过借取被害人邓某的电动车,从车内获得东兴市某单位职工宿舍一房间的钥匙并私自配制。2015年1月2日,黄某用配制的钥匙打开该房间门,趁被害人邓某等人熟睡时,将房间内的三台手机盗走并以350元的价格抵押给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某路一通讯店的老板。经鉴定,三台手机总价值人民币约3000元。 2015年1月2日晚,黄某回到宿舍看到民警在案发房间调查时,黄某做贼心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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