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5日上午,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14年6月,被告人潘某与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密谋通过迷信方式骗取钱财并明确“分工”,由潘某确定作案目标,王某甲扮演政府人员“张科长”,王某乙扮演会看风水的法师“陈总”。同月16日,潘某以找保姆的名义通过东兴市某家政公司找到被害人蓝某,并相约于同月18日面谈。 18日上午,与蓝某在东兴市该家政公司碰面后,潘某按照平时正常雇请家政人员那样与蓝某交谈,并趁机了解蓝某家里的情况。随后,潘某以带蓝某去自家房子熟悉环境为由,将蓝某带至事先与王某甲约好的东兴市某房屋前。随后按照事先商定好的“剧本”,王某甲正好“路过”此地,并与潘某打招呼,潘某对王某甲称家中有难,让王某甲帮忙找“大师”看风水,王某甲便将潘某及蓝某带与王某乙见面。 见面后,扮演“大师陈总”角色的王某乙开始帮潘某“算命”,并也帮蓝某“算了一卦”,吓唬蓝某称其女儿三日后会被车撞死,需要用钱财来“作法”解难。在取得蓝某信任后,潘某便搭载蓝某回其家中取财物,蓝某将财物递交给“陈总”,由其在车里做法式替蓝某“解难”。在此之前,王某甲就准备好了两个完全一样的盒子,在做“法事”的过程中,王某甲将蓝某的财物放到事先准备好的其中一个纸盒里,趁蓝某不注意时,“陈总”就把被害人蓝某的三个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及人民币11000元等物掉包,后为防止蓝某发现,还特意叫蓝某三天内不得打开盒子,否则法术会失灵,到时其家人一样会死于非命。“法事”完毕后,王某乙将骗蓝某下车,三人驾车逃回钦州。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蓝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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