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四无业男子午夜抢劫走私货车,不料竟抢到其中一人哥哥的货。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四人分别领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 邱某、谭某、禤某、廖某、陈某(另案处理)都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但都没有一份正当的职业,平时游手好闲,偶尔帮人走私或看路赚点生活费,不想这四人竟然打起了“同行”的主意,协商抢劫走私车,由禤某提供走私货车的信息,再由邱某等人对车辆实施抢劫后共同分赃。 2014年8月22日凌晨,禤某在获知有运输冻货的车辆在防城区滩营乡一带停留后,便打电话告知邱某。邱某随即租了一辆小车准备作案。随后,邱某搭载谭某、廖某、陈某到滩营公路八公里处与禤某会合。禤某将手套、塑料袋及收紧带等作案工具交给邱某等人,并告知运输冻货的车辆在滩营乡垌美村那社组路口。 当日5时许,邱某、谭某、廖某、陈某来到该路口附近,发现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装有冰冻猪脚、鸡翅尖的小型货车停在该处。“走,下车收钱。”邱某一声令下,陈某、谭某分别持刀、铁棍威胁货车司机李某,并用李某的衣服将其头部蒙住后,一起将李某押上租来的小轿车后排座,陈某还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李某头部,谭某则用绳子反绑住李长新双手,并坐在两旁看押李某。廖某则按照事前分工,驾驶抢得的小型货车到防城区大菉镇那排村禤某的岳父家。在卸完抢得的冻货后,廖某又驾驶该车到小峰水库附近与等候在该处的邱某等人会合。随后,五人将李某及其小货车放行,并于当日晚上将抢来的冻货运到防城转车,再运到钦州市汽车西站附近销售,获款12500元由五人平分。 2014年9月11日、23日,邱某、谭某和禤某、廖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这时,禤某才知道,所抢的走私货竟然是自己亲哥哥禤某勇的。 2015年1月7日,禤某的父亲代禤某赔偿货主禤某勇15000元,哥哥对弟弟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李某对禤某表示谅解。 防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谭某、禤某、廖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经共同谋划,并密切分工,配合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廖某只负责转移赃物,犯罪作用较小,属于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禤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禤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禤某和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邱某上诉提出其只是去看路的,没有实施抢劫,是禤某提供信息叫他去的。谭某上诉提出其事前不知道是抢劫,是受人安排,原判量刑太重。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邱某、谭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犯罪过程,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经审查均有同步录音录像,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合法有效,足以认定邱某、谭某实施了抢劫冻货并卖出最后与其他被告人分赃的事实,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明确其在犯罪中作用大小,已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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