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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抵赔款 “植物人案”终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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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喜君 杨养荣 发表时间:〖 2015/6/28 浏览人数:〖 5070006

    6月25日下午,秦都法院执行法官在细雨蒙蒙中驱车赶到咸阳市彩虹小区24号楼6单元3层西户,现场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交付房屋事宜。至此,一起长达三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2012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王跃驾驶陕D94944号小轿车与横过道路的申请执行人赵工相撞,致其受伤。经认定,王跃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工负事故次要责任。赵工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住院治疗251天,医疗费为142526.80元;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25日第二次住院治疗24天,医疗费21468.50元;2013年11月22日至30日第三次住院治疗8天,医疗费为5406.80元。申请执行人赵工因此次交通事故后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其呈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
    2013年4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工第一次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由王跃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10000元(已支付),剩余部分王跃承担80%,即87216.70元;从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可能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可另行起诉。协议达成后,王跃应赔偿87216.70元已履行完毕。赵工另行起诉后要求王跃赔偿损失共计90万元,诉讼费、鉴定费由王跃承担。经一审判决:一、赵工医疗费3272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营养费5660元,合计43667.77元由王跃承担90%赔偿责任,即39301元,扣除已赔偿500元后,其余38801元由王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二、赵工因交通事故致伤后预防并发症费用由王跃每年赔偿给赵工10800元,从2014年元月起开始给付。三、赵工护理费214320元,残疾赔偿金18286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0元,合计440684元,交强险限额内110000元由王跃承担赔偿责任,其余330684元由王跃承担90%赔偿责任即297615.60元,合计407615.60元由王跃在判决生效后10内赔偿给赵工。四、驳回赵工其它诉讼请求。
    王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赵工的法定代理人(也是赵工的妻子)孙燕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于2013年4月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王跃未自动履行,而是由赵工申请了强制执行。2013年8月12日王跃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秦都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但王跃仍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眼看赔偿无望,情绪异常激动,竟然将植物人抬至法院楼道扬长而去,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几经劝说才将植物人拉回。法院将该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至公安机关,直至2013年12月17日,王跃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后,才支付了赔偿款87216.70元。秦都区法院于2014年元月9日按照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王跃拘役五个月。
    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是另行起诉后判决确定的赔偿费用,将近50万元,执行难度可想而知。执行法官首先调查被执行人王跃的可供执行财产,结果一无所获,虽然王跃现居住一套单元房,市房屋管理中心及彩虹房管所均无相关信息,无从下手。执行法官没有灰心,多方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该肇事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判决的赔偿款全部由被执行人王跃本人承担,王跃害怕法院再次司法拘留躲着不见,案件进展很不顺畅。申请人的妻子孙燕眼看赔偿款再次落空,三番五次找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市中院等部门反映,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时间“植物人案”成了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造成了不良影响。 
    找不到案件突破口,执行法官压力巨大,时间一天天过去,孙燕几乎天天守在法院,法官心急如焚,稍有信息便马不停蹄到处奔波,从未放弃任何一个线索。打听到被执行人王跃开出租车,立即前往出租车管理公司要求协助查找;要求王跃曾居住过的彩虹厂公安科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的亲戚曾与王跃是同事,让其帮忙查找;将原执行卷宗材料从档案室调阅寻找蛛丝马迹,卷宗材料越积越厚。功夫不负有心人,王跃终于联系上了,法官劝其不要逃避责任,应面对现实积极解决问题,设身处地站在对方角度考虑。70多岁的老人同时伺候一个70多岁的“植物人”,还要照顾40多岁的智障儿子,日子的煎熬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及法官诚挚话语感召下,王跃觉得如果再不解决此事良心都会受到谴责,愿意协商解决并主动提出以仅有的一套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使自己的良心得到安宁。而申请执行人提出房子抵偿后,王跃还应再支付现金20000元。王跃认为自己已经一无所有,前次支付的8万余元都是他的几个姨姨、姨夫凑的,自己实在无能为力。案件一时间又陷入僵局,双方互不相让。当事人工作做不通就让亲戚迂回做工作,承办法官做不通,庭长、局长接着做。考虑到被执行人王跃的实际情况,秦都区法院给予申请执行人赵工5000元司法救助款以解燃眉之急。经过反反复复、不厌其烦的说理、说情、说法,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王跃用自己购买的彩虹小区24号楼6单元3层西户住房一套以物抵债给赵工;二、王跃再向赵工支付20000元赔偿款;其中10000元赔偿款在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给赵工;剩余10000元赔偿款从2015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1600元,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三、彩虹小区24号楼6单元3层西户住房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由王跃腾空并在法院监督下交付;四、诉讼费、执行费由王跃承担;五、上述协议条款履行完毕后,该案执行终结。
    上述协议签订后,王跃交付了房屋,并按约定时间逐步履行协议其他内容。这起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执行法院运用强制执行、教育引导、执行救助等多种方式,将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将主动执行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相结合、将强制执行与执行救助相结合,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尽了一份力。(秦都法院执行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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