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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哪家强?法官为您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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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昱钢 发表时间:〖 2015/4/9 浏览人数:〖 5070064

作者:林昱钢 李启     防城港市中院

    碰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打官司,申请司法鉴定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那么问题来了,司法鉴定机构又该任何选择呢?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就给大家提了个醒。
    黄某、农某曾因土地权属纠纷引起矛盾。2011年12月3日,手持弯头砍刀的农某在争议地遇见黄某一家,便与黄某的母亲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某向前抢夺农某的砍刀,导致右手食指和中指不慎割伤。事发后,黄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12月3日至12月19日,黄某共花去治疗费用5902.4元。黄某出院时,医嘱全休两周。期间,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受理,并于2012年5月26日对黄某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认定黄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但不构成残疾。2013年9月12日,公安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作出决定撤销此案。不久,黄某又向具有鉴定资质的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证明其构成十级伤残。
    2014年9月,黄某一纸诉状将农某告上法院,要求农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农某谩骂黄某的母亲而引起,而黄某在事件中也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由农某、黄某按照比例划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残疾赔偿金方面,一审法院则认为黄某所提供的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单方提供,农某不予认可,且该鉴定意见与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相冲突。综上,一审法院以黄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因伤致残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随后,黄某、农某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除了在责任划分比例上存在分歧外,最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于,自行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可以采信?而司法鉴定应该以鉴定中心为准?还是以公安机关为准?这都将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的支付问题。
    经二审审理,法官认为黄某提供的伤残鉴定,虽然是黄某自行委托鉴定而作出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农某对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不服,可以提供鉴定意见可能错误的证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农某仅仅否认鉴定意见而没有申请重新鉴定。
    此外,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是其业务范围,因此法院应认定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作为定案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是为了其侦查工作的需要,该鉴定意见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因此,黄某请求农某支付其伤残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充分,市中院予以支持。
    最终,市中院判决农某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808.29元。        
【延伸导读】具有哪些条件的人员,才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一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一是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是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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