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谁之责?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须水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在学校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李晓玲法官的耐心释法、倾情调解下,四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庭履行,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小明(化名)、小强(化名)均为某封闭式管理高中的学生,在校期间两人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铅球训练课程。某天中午休息时间,二人在没有指导老师的情况下,自行进行铅球训练,不幸发生意外,小明抛掷出的铅球导致小强面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小强送医治疗,经诊断,小强的伤情为鼻骨粉碎性骨折、牙齿折断、面部开放性伤口。为确保小强的伤情得到及时治疗,小明的家长、学校分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就赔偿事宜,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小强的父母作为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明的父母、学校以及承保校园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祛疤美容费、鉴定费等共计56905.16元。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李晓玲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联系,但当事人均表示不同意调解。
被告小明的家长表示,自己垫付医药费仅出于人道主义。原告小强受伤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并非小明故意为之,并且学校是封闭式管理,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及体育器材的使用、管理都应当有保障,学校疏于监管才造成了本次事故,因此应当学校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学校称,被告小明扔出的铅球砸到原告小强致使原告受伤,二人均为17周岁的高中生,对体育运动中的风险应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预防伤害、消除危险的能力。两名学生在课外时间私自进行铅球训练,学校并非此次事故活动的组织者,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投保了“校园责任险”,原告小强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还应返还学校垫付的医药费。
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事故发生系被告小明造成而并非学校造成,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为了搞清事故经过,李晓玲法官通过调取学校监控、找到事故当天的旁观者等方式进行了调查、询问。最终确定,事故发生时系中午休息时间,原告小强捡球后又折返回沙坑时,被小明投掷出的铅球砸伤。
虽然基本的事实已经确定,但李晓玲法官认为一判了之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为此,李晓玲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指出两个孩子正值高三的关键时期,解开矛盾妥善处理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关系的梳理,分析学校的管理责任、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让各方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经过法官从情、理、法等多方面进行疏导沟通,四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坐下来协商。最终,经过多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小明的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69元,被告学校支付原告各项损失3801元;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学校垫付款32876元。
协议达成后,小明的父母、学校、保险公司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该纠纷至此圆满解决。
为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李晓玲法官以案释法,对学校及双方父母进行了安全教育,告诫学校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尤其在进行体育项目时一定要有专业老师指导、看护,同时,提醒双方父母要加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意外发生。
下一步,中原区人民法院须水法庭将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三个服务”职能作用,使“枫桥经验”在平安校园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不断提升校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构筑“学校、社会、家庭”为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防线,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法治力量。
文字作者:穆童 校对审核:王新 供稿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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