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少林 张冬梅 三河法院
来自南方的邹某,因家庭贫困,北上务工。2013年7月,赵某(在逃)在三河市某小区某单元楼的出租屋,以“某有限公司”之名对外招聘员工,邹某到公司应聘并且被招录。在赵某的要求下,邹某冒充是拉卡拉售后服务中心或者小米科技客服的工作人员,按照赵某提供的话术单以及电话数据单,向电话数据单上的客户拨打电话,以购充值卡送充值卡或苹果5手机为名,向对方推销假冒的充值卡、苹果5手机,以骗取钱财。2013年12月初,该公司搬至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别墅区内,此后,赵某任命邹某为公司经理,负责汇总单子和发货工作,并代替赵某负责平时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管理公司日常工作,赵某根据她发送的信息指导工作。至同年12月27日,邹某在担任经理期间,招聘张某、粱某、王某等人以上述方式拨打诈骗电话1600多次。被害人胡某、左某、陈某等一百多人均接到了诈骗电话。 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为诈骗,为图私利,代他人管理公司,组织员工冒用虚假身份,利用网络电话进行诈骗,拨打电话1600余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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