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石少林 罗铮 三河法院
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因一时贪念,盗窃自行车,在停放回盗窃的小区时被抓获。冲动下触犯法律的后果是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魏某系健身教练,平日里喜欢运动,一直想购买一辆运动自行车,但因为此种自行车价值不菲,故一直未能如愿。2013年10月5日,魏某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小区找女朋友时,发现一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32元)停在女友家楼下,遂起盗窃之念,趁四下无人,用铁棍将车锁撬开,将车盗走。10月7日上午,魏某骑着盗窃的自行车又来到该小区找女友,并将所盗自行车停放在女友家不远的7号楼。当日7时许,被盗的车主张某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盗,于是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小区保安员。在和小区保安的合力寻找中寻找过程发现该车。8时许,魏某下楼准备骑车回家时,被保安员拦住询问。后三河市公安局燕郊派出所民警赶到将魏某抓获。 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自行车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按盗窃罪论处。判处魏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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