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文娜 罗铮 三河法院
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因醉酒无端生事、恶意伤人,且调查发现该男子平日恶习累累,被评估为不适宜采非监禁刑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吴某于2013年12月14日晚到三河燕郊某饭店就餐。期间看到临座的几名年轻男女庆贺生日气氛热烈,心生不悦。在离开饭店时,吴某随口骂人,遭到了白眼,在酒精的驱使下,吴某在饭店门外找到一根近一米长的铁棍,用铁棍向过生日的男女桌上乱砸,将其中三名男子打伤。在遭受侵犯后,这群男子合力将吴某制服。被打伤男子的女友见状也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到达后,吴某感到清醒了许多,但为时晚矣。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后,认为吴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属冲动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不大,遂未将他收押看守所,采取了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 在庭审过程中,吴某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吴某的犯罪行为适用非监禁刑罚.然而在庭审前,法院委托司法部门对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调查显示吴某有过许多不良行为:与邻里关系不睦、在歌舞厅当过打手、在物业当保安时与业主多有纠纷。根据吴某的日常表现,司法部门作出了该被告人不适宜采用非监禁刑罚的评估结论。最终,法庭结合吴某认罪态度以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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