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冬梅 石少林 三河法院
杜某于2012年1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三河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月28日被释放。刑满释放的他不但没有吸取教训,而且还沾染上了毒品。 2014年4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吸毒后的杜某没有缘由地拿着木棍将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小区单元楼前的大理石毁坏,并将小区内沿路的路桩等物品损毁。随后他翻出小区围墙,进入燕郊某学院工地,将王某停放在工地的搅拌车强行开走,开到某路口转弯时车辆侧翻。杜某从车里爬出后,拿着铁棍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打砸,将张某的汽车后车窗玻璃砸毁,杜某故意走向许某驾驶的出租车,致使许某驾车躲避时与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之后杜某强行驾驶宁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撞坏隔离栏杆后掉头往北行驶,途中将彭某的丰田牌轿车的反光镜撞坏,货车行至某路口交叉口处撞在人行道围栏上被逼停下,后杜某被在现场巡逻的民警制服。 三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吸毒后无故、任意毁坏他人总价值137518元的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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