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例子比比皆是,但还是有人不吸取教训,想着钻法律的空子,结果却触犯法律被判刑。 2017年10月31日下午六点左右,三河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接到郭某报警称其老年代步车被盗,定位显示在通州区某镇某村。随后,西城派出所民警与通州分局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找到了被盗车辆,并将刘某和孙某传唤到案。刘某和孙某承认在当天中午一点左右,在其家门前通过他人介绍,在明知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 最终,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刘某、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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