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初中辍学以后就外出打工,经过多年打拼,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开了一家烤肉店,日子过得也比较充实。但是,他遇事不能冷静对待,因为一时冲动,与顾客大打出手,最终因打伤他人被判刑。
2016年3月26日凌晨1点左右,苗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烤肉店吃完饭,去柜台结账,因为结账问题与饭店老板娘吴某发生争吵。随后,吴某的丈夫王某(饭店老板)过来和苗某理论。王某与苗某争执不下,大打出手。期间,王某将苗某推倒,又在其上半身踹了一脚,苗某起身离开时面部带着血迹。苗某离开饭店后打电话报警。随后王某被公安局传唤到案,王某对其殴打苗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诊断,苗正伤情为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右侧第6-10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最终,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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