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晨 尹吉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
刚满十八岁的湖南湘乡人黄友俊因自己的鲁莽,造成一起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自己也因此获刑,花样年华变得灰暗。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2014年8月13日13时许,黄友俊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其朋友王英,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某小学门前人行横道线时,不慎与68岁的阳荷花相撞,造成阳荷花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18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阳荷花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脑疝,中枢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经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黄友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英、阳荷花无责任。 案发后,黄友俊的亲属与被害人阳荷花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黄友俊方赔偿被害人阳荷花亲属180000元经济损失,已履行,被害人的亲属对黄友俊的行为表示谅解。 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友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黄友俊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黄友俊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黄友俊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友俊认罪态度好,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决黄友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