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又华 尹吉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摩托车驾驶也不能例外。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黎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14年2月16日19时40分许,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由八仙桥往三大桥方向行驶,至“融城大酒店”路段时将正在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撞伤。经司法鉴定:从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71.3mg/d1。经湘潭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就陈某某提出的民事赔偿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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