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又华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收废品的黄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次很普通的废品收购居然会受到伤害。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5月16日1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从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西城上筑一负责人处以12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工地的废斗车。当日13时许,黄某某来到该工地装废斗车。被告人刘某某(西城上筑项目工地工人)见状,就废斗车归属等问题与黄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殴打黄某某,推黄的三轮车撞黄某某,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45000元整。2014年6月16日,刘某某主动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长城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判处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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