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云海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我院近期审理一起冒充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领导身份骗取钱财的案件,被告人作案七起,被害人近十人,涉案金额达51.5万。 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是青海省教育厅领导的身份,谎称可以给被害人办理转学手续、保送大学等事宜,分别骗取三名被害人人民币13万元、人民币6 万元、人民币3万元,合计人民币22万元;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是青海省教育厅人事科科长,谎称可以给被害人办理免税营业执照、警用车牌、青海省教育厅下属企业锅炉维护保养合同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5万元;2013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是教育部西北教育办主任、青海省教育厅人事处领导,谎称可以给二被害人找工作、调动工作、办理硕士学位等事宜,分别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9万元、人民币11万元,合计人民币20万元。该案涉及犯罪数额达51.5万元,案发后,仅追回人民币6万元。 多名被害人之所以被骗取大额钱财,一是由于被告人作案准备较充分,提前伪造了相应的虚假文件,并通过人际关系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二是由于被告人是熟人介绍而降低了防范意识。但最根本的原因是被害人相信可以通过非正常手段,托关系,给好处而达到升学或办事的目的心理。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在社区组织和其他机构进行相关案例的宣传警示活动,一方面让人们了解诈骗者的犯罪手段,增强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打消人们试图通过非正常手段采用送钱送礼而达到不合法或不合理需求的念头,从源头降低群众被骗的风险,让诈骗者失去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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